教培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若真要说起来,没有几家是正当竞争的。先不说,学而思、新东方等头部机构的资料或是公开课视频等在网上被低价疯卖,作为一些中小微机构的引流招生资料。再者,本地机构之间也是各种“价格战”,变着法地营销招生。

疫情以来,招生竞争进一步拉大,为了在第一时间抢占学员时间,各家机构的“一元低价课”、“9元引流课”、“19.9元公开课”等比比皆是,在线教育的“烧钱大战”倒逼线下中小微机构只得怎么便宜怎么来,能便宜的绝不收费。有校长就曾找帮帮诉苦:“别家免费自己收费,就没家长来问,不免费不低价不行。可免费了,正价课要收费了又难,转化率低,越做越加速倒闭。”

其实,这种无休止的“价格战”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但是就目前整个市场环境来说,这种情况目前很难避免,所以也就只能要求线下中小微培训机构坚持“小而美”,优化服务和教师质量,也是对教培行业的一次洗底和改善优化促进。

学为贵和小站教育之间的事情和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豆神与学而思的事件一样,无非是一个牌子借助了另一个牌子的“名声”来打广告,学而来思与学而思。但更为复杂的是,小站教育的运营的操作还要更加得“骚气”。不仅利用学为贵旗下老师的书和课程来招生引流,而且还把seo优化的百度搜索关键词直接引用学为贵的“刘洪波雅思”“刘洪波雅思词汇”“刘洪波雅思阅读”“刘洪波雅思听力真经”等,将自己与学为贵的“刘洪波”直接扯上关系,让本该是学为贵的学员直接导流到自己的平台。

这种操作真的是流氓行为,而且这好像不是小站教育的第一次魔幻操作。2015年,人民大学出版社先后两次起诉小站教育侵权,涉及《雅思王听力真题语料库》《雅思阅读真经5》《雅思阅读真经总纲》《向雅思流程图说yes》《28天雅思口语黄金法则》《雅思满分流利口语》《最新雅思听力圣经》《最新雅思口语圣经》等多部作品。其中,就有刘洪波等学为贵教师的著作。

经过调查取证,小站教育的导流、引流竟然存在盗版、侵权等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全部免费下载,即以PDF格式全文下载书籍内容,以此吸引学员留下信息,进行后续自身课程推销;二、原书打印销售,并添加“小站教育”水印;三、网上搜索相关图书,竟然跳转至小站教育官网。

最终,人大出版社与小站教育之间的法律纠纷达成和解:小站教育向人大出版社支付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按照行业惯例和受损图书的实际情况,人大社为每一本图书均分配了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

随后,针对“刘洪波”等相关的雅思课程关键词被小站教育“抢占”,学为贵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站教育诉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下称海淀法院)。

在2019年的时候,法院一审判赔32万元,但是小站教育以其经营模式与学为贵的经营模式并不相同,故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并未侵权,所以一审结束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小站教育与其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相关账户的后台数据。后台数据显示,小站教育曾将“刘洪波雅思”“刘洪波雅思词汇”“刘洪波雅思阅读”“刘洪波雅思听力真经”等作为推广关键词添加至百度推广账户。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小站教育相关网站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三被告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刘洪波、王陆老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利用学为贵享有权益的经营资源获取竞争优势,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据此,海淀法院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学为贵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一审判决。

海淀法院判定,三被告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平台使用他人图书名称、课程名称等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刊登申明,为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学为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为贵)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8万余元。海淀法院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理应在各自领域自主经营、开展公平竞争。三上诉人(即原审三被告)共同使用“贵学雅思”以及学为贵教师的图书名称、课程名称、课件名称等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用以推广其共同经营的网站,致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与为学为贵公司经营或与学为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上是利用用户对“贵学”品牌的认知,将本欲了解“贵学雅思”等相关信息的用户分流至其经营的网站,从而攫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同时,三上诉人通过共同经营的小站教育相关网站提供学为贵教师所编书籍、讲义、音频课件等教学资料的下载服务,亦是在不正当地利用学为贵的市场成果吸引用户点击进入网站,增加自身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存在正当理由或有合法依据,主观上难谓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来源:九宫八卦、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