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举一个有关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例。

200X年9月至201X年7月,X国税局局长高X多次违反规定,越权收税并擅自截留税费。经查明:高X擅自决定截留本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共X万元;擅自征收按照规定已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X万多元,并且全部截留;高某将上述就留款项用于本单位开支。 200X年9月高某被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X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认定高X滥用职权罪名成立。

滥用职权罪的特点是:

1、超越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处理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2、造成了重大损失超过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3、主观上明知重大损失的后果会发生,但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高X滥用职权案中,其擅自征收所在单位已无权征收的税款,又将税款截留不上交,既违法,又违反规定,虽然截留的钱款没有落个人腰包,而是用在了本单位的开支上,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违法,是渎职行为。高X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累计达X万余元,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因此,高X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