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乐死”一词源于 希腊文,意思是” 幸福”地死亡。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中,人们的生命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实施安乐死,按照刑法规定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目前中国没有安乐死的这一说法。

至于能否申请安乐死的问题,目前中国法律上没有认可,是不允许申请的。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仍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现有的法律认为:“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与“自杀”行为不同,不会影响别人。如果是其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完成并满足其请求,《刑法》中的认定是有“帮助自杀”的行为,同样涉嫌到故意杀人罪。

所以,目前中国还没有安乐死,更没有去“申请”的说法。

世界上也只有少数的八个国家实行了安乐死:荷兰、日本、瑞士、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还有韩国。

实行安乐死,究竟是崇尚人性还是反人道,至今仍是世界级的争议话题。

相信我国的法制建设会更维稳,更精准,更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