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投资》刘逸伦

日前,扬子江药业因固定和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行为被监管处罚,这将给这位泰州明星药企带来更深远的影响。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报称,经查明,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存在事实垄断协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7.64亿元。此次处罚细节披露,令未曾上市的扬子江药业“展现”出了不为人知的一面。

药企反垄断处罚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江苏泰州明星药企扬子江药业的处罚通告,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扬子江药业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的3%作为罚款,计7.64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5年至2019年,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指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经销商模式开展销售的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和各级经销商利益,或出于维护品牌考虑,避免不同区域经销商乱价、窜货,促进经销商发展和经销网络建设,企业往往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或通过协议约定最低转售价格,或设定建议零售价,或规定最高转售价格。其中,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在国内反垄断监管体系中被作为执法重点而屡次发生处罚案例。

然而,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史立臣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经营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也是常态,如拥有某些独家产品的企业,就可能与终端签署有关价格固定和限制的协议。

对此,扬子江药业也曾提出异议,但监管提出:经过专家论证会多次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扬子江药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对此类协议的适用原则依法为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

7000余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述了扬子江药业被处罚有几个关键点,如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品、惩罚(设置惩罚、实施惩罚、垄断协议有效实施)、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今年第三次药企因涉垄断被处罚。1月22日,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先声药业收到了市场监管总局1亿元罚单;4月1日,天药股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被罚款合计4402.26万元;此次,扬子江药业创下今年药企被罚记录,罚款金额高达7亿元。“估计很多制药企业整个都懵了。”上述药业从业人士称。

利益角逐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等问题。尤其是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

然而,为了使药品价格不需大幅降价而影响收益,扬子江药业或操控零售药店端价格倒逼医院渠道以获得议价权。

扬子江药业在公司文件中写道,由于医院处方外流成为趋势,零售药店成为消费者最近的医药终端。“医院终端以中标价为基础,零售开票价按公司规定的开票价执行,如需降低开票价,不得超过**%,且不得低于省中标价的**%。”

扬子江药业将医院终端中标价与零售药店售价挂钩,且使药店等零售渠道的价格低于医院渠道价格。分析人士称:“简单来说还是操控市场,就是让患者去零售药房买药,然后医院那边就处于劣势。这时,药企在(与医院)谈判上面有优势,可以在售价(方面)有一定议价权。”

“他们的目标是价格能够被维持”,该分析人士称,“就目前集采情况而言,药企价格不断被打击,药企寻求的是药品价格维持或者降得不大厉害。”

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取证时还发现,扬子江药业在文件中要求“加强价格维护,并启动前期各地较低交易价格记录的清除工作,以便更好应对后期带量采购、价格谈判中的价格采集环节”。分析表明,扬子江药业通过锁定零售渠道(即价格敏感度高的市场)价格,保持甚至提高医院渠道的售价。

近日,记者实际走访广州多家连锁药店,发现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口服液、苏黄止咳胶囊等扬子江药业核心产品2019年后零售药房端仍保持原价格未有较大变动,但部分药品在医院却变相涨价。

某连锁药店店员称:“这几款药比较贵,但无论在疫情前还是疫情后,药价都没有太大变化,有的话变动幅度也在1-2元间。”

另外,对比医院渠道,某地医院一线护士称:“蓝芩口服液在疫情期间12支的已经断货,现在我院都是6支装的,药价已上涨到35.28/盒(6支装)。”而该药品12支装的在零售药房价格则为49.8元,会员折后价格49.5元,大大低于医院价格。

高价药背后

扬子江药业创建于1971年,是科技部命名的全国首批创新型企业。集团总部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现有员工1.6万余人,旗下20多家成员公司分布泰州、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成都、苏州、常州等地;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目前,扬子江药业共生产、销售药品种类达300余种。以2019年销售收入衡量,其产品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2020年,扬子江药业更以品牌强度945分、品牌价值505.95亿元的成绩再次位列中国品牌价值榜医药健康板块品牌强度、品牌价值双第一。

目前,国家持续深化医疗改革降低药价趋势下,“隐形药王”扬子江药业营收或受影响。据扬子江药业董事长徐镜人4月1日介绍,目前扬子江药业已经有58个品种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前四批集采中,21个品种中选。

而根据国家医保局消息,今年2月3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产生中选结果,本次集中采购共158个中选产品,最高降幅达96%,平均降幅达52%。

另外,扬子江药业“带金销售”和被处罚垄断也可能影响其后续集采。

在过去十余年间,扬子江杨业频频成为医生、医院受贿刑事案件的“涉案方”。2019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王洪志贪污、受贿、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文书》,扬子江药业被卷入此案。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扬子江药业已被披露四起涉及行贿的案件。

健康时报曾刊发《10年3113起医药贿赂案》一文,据健康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3年-2018年,扬子江药业涉及行贿案件共14件,行贿时间跨度从2006年到2016年达10年之久,行贿金额上百万元。

今年4月12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根据当地法院判决,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因存在给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浙江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为“严重”,暂停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在线交易,这是国内首个信用评价达到“严重”等级的案例。

据悉,浙江省对其他存在回扣问题的医药企业也按照程序开展了信用评价,部分医药企业已经采取了主动降价等措施修复信用。其他各省市医保局也在积极建立招采失信名单,对于扬子江药业而言,降价或似箭在弦上。

除了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问题,扬子江药业或将因“垄断”而进入失信名单。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失信情况将被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影响各地采购。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罚单公布后,扬子江药业在官网回应称,尊重决定,服从监管,接受教训,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由于扬子江药业为非上市企业,多项营业数据未获披露。《中国科技投资》多次致电和致函扬子江药业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前,均未获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