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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是商人在交易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利益所创始的降低个人风险的方式,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保险逐渐变了味道,人们开始不自觉的把它和“诈骗”相关联,大部分消费者认为,买了不给赔,是保险公司被认为是诈骗集团的核心原因。虽然现在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无缘无故拒赔,否则早就应该被时代所摒弃,但今天这则重疾险拒赔案例,错可以说完全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奇葩拒赔理由,当事人:这辈子没这么无语过

01真实案例

居住于江苏的李先生在2020年12月5号凌晨突然胸口疼痛,于是马上就医,在当地医院无法治疗的情况下,转移到南京鼓楼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闭型、肝血管瘤等。2020年12月11日,李先生在重症监护室内治疗5天后,接受了主动脉腔内修复术。

此时,家人忽然想起在2006年的时候,在同方全球人寿(原海康人寿),购买过一份海康安康无忧重疾养老保险。于是,2020年12月22日,李先生办理完出院手续,便拖着尚未痊愈的身体,在家人陪同下到保险公司以“主动脉手术”申请理赔。

今年1月22日,同方全球人寿以“本次理赔情况不属于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不予理赔。

02案例分析

同方全球人寿以“本次理赔情况不属于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不予理赔合理与否,让我们看一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合同条款,对主动脉手术的定义为:指实际接受了经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主动脉瘤、主动脉梗阻、主动脉夹窄或主动脉外破裂的修补或矫正手术。

这段释义的重点就在于:实际接受了经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

保险公司的奇葩拒赔理由,当事人:这辈子没这么无语过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手术的方式属于未实施开胸或剖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内,因此无法理赔。这一点真的有些强词夺理了,合同可以规定保险所能保障的疾病种类,但规定具体治疗方式,不免让人觉得保险公司存在规避自身责任的问题。

于是,双方就手术方式不一是否能够理赔展开了激烈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理赔,没有达到约定手术方式,就无法理赔。而李先生及家属认为,因保险合同是于2006年购买,当时的医学水平远没有现在发达,时代在进步,医疗水平在进步,保险公司怎能以十五年前的医疗技术来要求解决今天的疾病治疗。

对于此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7条中第一条曾明确写明: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保险责任。

说实话,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更是有违伦理道德。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难道不是人之常情吗?为何要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呢。

因此,同方全球人寿这次的拒赔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保险公司的奇葩拒赔理由,当事人:这辈子没这么无语过

同时,李先生不仅投保了一家公司,在同方全国人寿拒赔的同时,另一家公司重疾理赔金却正常赔付到账。与此同时,同方全球人寿建议李先生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称法院一定会站在弱势群体上考虑,简直无言以对。

03嗨保理赔观点

进行理赔时,虽然合同双方有相关条款规制,但是涉及具体条文的理解,各有各的理解方式,但是总体而言法律是倾向于消费者方的,这一点在保险法第十七条体现的淋漓尽致。

再次提醒大家,购买保险的同时,不妨多花一点时间了解保险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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