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刘高锋:缓刑的适用及“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今天讨论关于缓刑适用问题,现就讨论的意见做一下归结。

一、缓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对象有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缓刑适用条件的审查应当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审查应当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同时也要审查犯罪对象。

二、“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较轻,那是不是意味着在《刑法》分则中只要有“情节严重”“严重”情节的就一律不适用缓刑呢?这个理解又是偏颇,严格讲应当是机械理解,甚至是荒唐的。比如,在虚假诉讼罪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不应当适用缓刑吗?显然不是。

众所周知,《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情节与《刑法》分则中的犯罪情节并非一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罪状的犯罪情节,一般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层次,该层次的区分主要是区分量刑幅度。但是在有的犯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比如刚才所述的虚假诉讼罪重的“严重侵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该种情形并非属于排除适用缓刑的情形,而是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予以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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